僑生傷病醫療保險
為使僑生遇有傷病及意外事件時,得以儘快就醫,僑務委員會特訂定「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」,並委託保險公司辦理僑保。
承保對象
.尚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參加資格之僑生,有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自抵臺註冊之日起,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6個月(以下簡稱僑保),並遵守僑務委員會與承保機構所訂之契約規定:
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者。
自行回國經本會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有案者。
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入學者(含僑生專班) 。
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者。
港澳地區學生。
保險費
.每一名僑生由僑務委員會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五十,僑生自付百分之五十,於註冊時一併繳交。
.僑務委員會補助部分,於僑生完成註冊後,由就讀學校傳送在學僑生名冊交付保險公司。
.僑生自行負擔部分,由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,在每學期註冊費用內,加列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費科目代收之,並由學校檢附名冊直接函送保險公司,據以辦理保險證。
.學校代收之保險費,承保機構應於收到學校傳送資料後15日內備具領據,逕向學校辦理領款手續,並同時將僑保保險證交學校轉發投保僑生。
保險期限
.僑生投保期限,係自繳付保險費之日起生效,保險期限6個月。
.已繳保險費之僑生,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,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仍享有保險之權利。
就診與理賠
.投保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,因傷病事故必須就醫時,可至全國各地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就診。
.投保僑生因傷病事故接受門診治療時,費用應先行自付,再檢附收據正本及門診單向承保機構申請理賠。
.投保僑生因傷病必須住院時,一律以3等病床為限,若因病床不足,而仍必須住院時,經保險公司同意,得住2等病床,俟有3等病床,即行遷住。自行超等住院者,超等費用須自行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