僑生申請工作許可
1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3、50、68、73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及管 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2 主管及核發單位:勞動部。
3 核發對象:依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」規定輔導入學之僑生,及 依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」規定入學之港澳生。
4 工時限制:每星期20小時,寒暑假除外。
5 許可期限:最長6個月。
6 應備文件:
.申請書
.學生證影本
.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
.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
.護照影本
7 申請方式:
.專人送至機關收件櫃檯辦理,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39號10樓收件櫃檯。
.郵寄申請: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,收件人註明: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(申請外國留學生、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 許可)收。
.審查費:每人新臺幣100元,可郵政劃撥繳納,戶名: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,劃撥帳號:19058848。
.工作證效期:
上學期於9月底提出申請,申請時間10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。
下學期於3月底提出申請,申請時間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。
.如遇休、退學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,應將該證繳回學校僑生輔 導單位。
.罰則: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,無工作許可證打工,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如有疑問,可向各校僑生輔導單位洽詢,或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,電話:(02)2380-1712,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(網址:www.wda.gov.tw)「主題服務>跨國勞動力服務>外國專業人員業務>申辦表單及應備文件」下載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