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業僑生留臺實習、工作相關規定
1 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僑生(含港澳生)可依教育部「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」規定,於取得實習機構的實習同意文件後,向學校提出申請,經過學校審核後,由學校列 冊,依學期分別於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送教育部審查;並由學 校依教育部審查結果,協助申請實習獲得許可的畢業僑生(含港澳生)申辦居留。請參考附錄「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」。
2 畢業僑生留臺工作,需取得主管機關勞動部之工作許可,始得在臺工作。其聘僱平均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7,971元,得採配額評點制申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。
3 依據勞動部(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)101年6月14日修正發布相關規定,自100學年度起,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畢業之外國留學生與僑生(包含港澳生),取得學士學位,不需具備2年工作經驗,即可申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。
4 依據現行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」第4條規定,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,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、技術之工作:
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
》交通事業工作
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
》不動產經紀工作
》移民服務工作
》律師、專利師工作
》技師工作
》醫療保健工作
》環境保護工作
》文化、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
》學術研究工作
》獸醫師工作
》製造業工作
》批發業工作
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
5 如需瞭解更多相關工作許可資訊,請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(網址:www.wda.gov.tw)或電話:(02)2380-1712、(02)2380-1725查詢。